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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享受人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7-03 作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市直各单位,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发〔2016〕38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 号)、《中共丽水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委人〔2022〕2 号)及我市人才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享受人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发放标准


本次申报对象为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市本级、丽水开发区、莲都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单位)在职在聘,经单位考核合格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具体申报对象及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A—E类人才津贴。根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在聘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A类12万元、B类6万元、C类3.6万元、D类2.4万元(“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除外)、E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1.2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0.6万元(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发放),发放5年。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发放1.2万元,可享受5年。每年对人才津贴享受对象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发放当年津贴。


1.A类: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2.B类: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3.C类:省特级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省“特支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4.D类:市特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省级首席技师,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5.E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紧缺人才资助。根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实施紧缺人才资助,对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0.6万元资助,对企业中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分别发放每人每年0.6万元、0.3万元资助,可享受5年。本次申报对象为2019年政策变动前已经申报过,但享受未满5年并符合现在申报条件的人员。


(三)例会研究确定人才津贴。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纪要(〔2018〕1号)规定:聘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按C类人才津贴标准享受,每人每年 3.6万元;“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任期内的“绿谷特级名医”按 D类人才津贴标准享受,每人每年2.4万元;任期内的丽水市级名师、“绿谷名医”按 E 类人才津贴标准享受,每人每年 1.2 万元;任期内的丽水市级学科带头人、“绿谷基层名医”“绿谷名护士”和丽水市首席技师、“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高级技师,每人每年享受人才津贴0.6 万元。本次申报对象为2019年政策变动前已经申报过,但享受未满5年并符合现在申报条件的人员。


(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津贴。


1.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操作细则 (暂行)>的通知 》(丽委人办〔2020〕2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博士或正高级专技人员、硕士或副高级专技人员、全日制本科生,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1.2万元、0.6万元人才津贴。


2.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批配套政策的通知》)丽委人办〔2022〕5号)文件规定,对纳入丽水市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内的博士或正高级专技人员、硕士或副高级专技人员、全日制本科生,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1.5万元、1万元人才补助,同一层次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层次提升可继续享受3年。


本次申报对象为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市本级、丽水开发区、莲都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单位)在职在聘,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1至4月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津贴按以上第1点标准享受,5月至12月按以上第2点标准享受。我市企业在发达地区或发达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人才可参照执行。


根据丽委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


2019年9月18日后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按《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委人〔2022〕2 号)文件中规定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标准执行。同时符合以上四类人才津贴的享受对象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


二、津贴发放办法


(一)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纪要》〔2015〕2号规定,A类至E类人才,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级技师和列入《目录》的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的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操作细则 (暂行)>的通知》,符合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的人才,其人才津贴由市本级、莲都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三)符合由市级财政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申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后拟享受人才津贴的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津贴款汇入享受对象社保卡。


(四)符合由用人单位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发放。


三、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通过“丽水人才码管理后台(https://lsrcm.lshrss.cn/exthtml/lstalent/index.html#/login)”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流程详见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告栏:http://rsj.lishui.gov.cn/)。


(二)材料清单:


1.《2022年度丽水市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第一、二、三类人才津贴享受对象填报)或《2022年度丽水市享受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第四类才津贴享受对象填报)


2.人才津贴享受类别对应证书或文件(此项仅人才津贴类别发生变化人员或申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人员提交);


3.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需上传聘任文件或聘书(此项仅人才津贴类别发生变化人员或申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人员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上传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用人单位须严把审核关,对表格内容和附件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由财政承担人才津贴的,各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前请认真核实每位人才累计已发放或享受月数,由用人单位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也按此文件要求计算累计已发放或享受月数,累计已发放或享受月数从2016年起计(申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人员除外)。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将以上材料于2023年7月14日前通过丽水人才码管理后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四、咨询电话


(一)市人力社保局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0578-2263608、2263195;


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处0578-2091253


市人力社保局职建处0578-2091965


(二)丽水开发区0578-2990209;


(三)莲都区人力社保局0578-2278538。


附件:

1、2022年度丽水市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xls

2、2022年度丽水市享受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xls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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