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33号)、《关于下达2023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9号)、《关于下达2024年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4〕24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重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21号)、《龙泉市关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1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促进商贸和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组织申报龙泉市2024年度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龙泉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支持方向
(一)大力发展流通扩大消费。
1.加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大县域商业设施、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农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支持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商圈等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支持现代供应链协同创新和应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开展绿色商场创建。
2.持续扩大消费。支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推动汽车消费、家居消费。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推动老字号数字产业园建设,促进国货潮品消费。培育壮大数字消费、绿色消费等新型消费,支持商旅文体融合消费。推动电商直播“共富工坊”建设,提升电商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建设。
3.持续创新消费场景。支持开展“浙里来消费”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做强“味美浙江”餐饮品牌,支持各地举办地域特色的消费促进活动。培育步行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等高品质消费集聚区。鼓励各地建设沉浸式、体验式消费新场景。支持企业、商协会参加消费类、电子商务类等内贸展会。
(二)打好外贸“稳拓调”组合拳。
1.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深化“千团万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支持企业参加省商务厅和各地商务部门确定的境外自办展、重点展和其他类展会。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补助经费(因不同国别需提高补助标准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各地对纳入统保平台的出口小微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外贸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大“新三样”出口,拓展中间品贸易,开展绿色贸易。
(三)完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
1.加强商务运行监测和管理。支持开展“订单+清单”、贸易摩擦、消费市场、生活必需品保供等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支持各地开展行业规划、标准制定或修订、行业投诉处理等行业管理服务。支持商务领域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完善配套服务,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2.防范贸易和投资风险。加强外贸预警点建设。支持应对贸易摩擦诉讼,对企业应诉律师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加强贸易和投资风险应对体系建设,支持提供业务培训、风险指引、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
三、补助标准
(一)支持直播电商式共富工坊建设,对列入民生实事项目的直播电商式“共富工坊”,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对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省商务厅公布的2024年度展会目录内的展会,参照龙政发〔2024〕12号第一条“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场”进行补助。
(三)支持保障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外贸企业快速调查等外经贸运行监测工作。对获得年度省级评定优秀的外贸预警点最高补助20万元,评为合格的最高补助10万元。对获得年度省级评定二级/一级的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补助13万元。
三、申报类别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
1、申报主体:企业、行业协会;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展会合同、发票、汇款凭证、现场照片等。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申报主体:企业;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上级认定/考核结果文件、现场照片等。
(三)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场
1、申报主体:企业、行业协会;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展会合同、发票、汇款凭证、现场照片等,境外展还需提供差旅费证明材料、参展人员的机票、护照(含签证页和出入境页)等。
(四)外贸预警点建设
1、申报主体:预警点承办单位;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省厅批准/考核结果文件等。
(五)外经贸运行监测建设
1、申报主体:运行监测承办单位;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省厅批准/考核结果文件等。
四、申报时间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各项目单位自行填报《龙泉市2024年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于2024年8月16日前将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商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项目审定程序
市经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6号)和《龙泉市关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13号)文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经公示后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申请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经商局:林晓清,联系电话:0578-7262252
何晨露,联系电话:0578-7262250
市财政局:胡俊娇,联系电话:0578-7760036
附件1:龙泉市2024年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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